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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华-青岛刑事辨护律师照片展示
  • 丁玉华

  • 律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702202111336233

  • 电话:15092188915

  •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九楼)

律师简介:

    丁玉华律师,丁玉华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单笔标的额达2500万元以上;在离婚、继承、房地产买卖、工程欠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工伤赔偿、不当得利、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的常办案件中,无论标的额大小,均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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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代理词有哪些内容?律师如何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8日 来源: 青岛刑事辨护律师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辨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辨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辩护代理词有哪些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来说,为了能够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意思以及辩护成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人进行辩护。那么刑事辩护代理词是什么意思刑事辩护代理词有哪些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怎么规范书写刑事辩护代理词。




刑事辩护代理词有哪些内容


刑事案件代理词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代理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述规定是制作、发表刑事案件代理词的法律依据。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标题。


前言。写明代理律师代理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审级、申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写明代理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写明代理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正文


代理意见。代理意见是刑事案件代理词的核心内容。刑事代理人为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构成了犯罪,并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意见和根据。


代理词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明其代理意见:


第一,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运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并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相关知识论证被告人刑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第三,从行为知识背景、心理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向法官、陪审员阐述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与社会危害性。


刑事辩护代理词书写中有两大部分内容,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正文内容的阐述书写。代理意见是整份刑事辩护代理词的关键性内容,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书写处最好的刑事意见以及证据根据内容。在书写时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准确。



律师如何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一、律师如何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控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电话等基本情况,  


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电话。   


被控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   


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公安局  


 控告人:   


××年××月××日


二、刑事辩护意见书


某xx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xx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xx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朱xx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xx,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xxx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因朱xxx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


1、首先,检察机关指控朱xx盗窃数额为21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朱xxx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认自己有非法进入xxx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以及把游戏充值卡卖给“寻觅至爱”的行为。对于到底盗窃了多少卡以及具体的数额是多少朱xxx并不是非常的确定。检察机关指控的21万元并没有具体给出是哪些游戏卡以及多少游戏卡。只是仅凭公安机关在抓获朱xxx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的时候查获一批xx卡共计1386张,对徐xxx搜查时查获xx卡48880张而做出的初步估计。我认为这样的估计对我当事人权益是极大的侵害。数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我当事人的量刑以及需要赔偿的范围。我认为朱xxx盗窃数额的确定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赃经过、证人徐xxx的证言等证据客观认定,并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赃物估计鉴定结论书中所列的游戏充值卡种类单价计算。


2、其次,朱xxx盗窃时主观恶性很小。在量刑的时候应该予以考虑。我当事人朱xxx并没有预谋要盗窃xxxx科贸有限公司的xx充值卡。只是在一次很偶然的情况下,我当事人点开电脑上的一个链接,发现居然可以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其后朱xxxx本来想不再进入该销售系统了的,但是科贸有限公司在发现自己的销售网站被盗后没有报案,也没有采取相应 的保护和预防被盗的措施,这不是引诱我当事人盗窃吗我认为科贸公司自己也有相应的过错。我当事人在以前从未触犯过刑法,一直品行良好,为人正直。这次是由于科贸公司的疏忽诱导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法官考虑到这一点,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对于证人王xxx忠的证言,我认为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应受到怀疑。王xxx系科贸有限公司的职工,他的证言来证明2003年和2004年有人侵入其xx卡销售中心并划走了总价5万多的xx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都要受到质疑。而且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书上说是,在20xx年到20xx年有xx个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盗公司的网络销售系统,但是只是其中x个ip地址能证明是朱xx的。也就是说事实上只能证明朱xx用两个ip地址盗窃过被盗公司的xx卡。


4、再者,朱仁普事后积极退赃,给科贸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取得了科贸公司的谅解。认罪态度非常好,理应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我的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审查!


辩护人:刘xx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辩护意见书对于被告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一份好的辩护意见能让判决的结果有很大的变化,因此,律师在为当事人写辩护意见书的时候会结合案件的所有经过,从法律的角度去进行辩护,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样就会有胜诉的可能性。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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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青岛刑事辨护律师

律师:丁玉华[山东-青岛]

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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