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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华-青岛刑事辨护律师照片展示

丁玉华律师
  • 所属律所:

    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702202111336233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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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地址:

    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九楼)

文章正文

请了律师还没开庭能退多少钱?刑诉法笫32条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2日 来源:青岛刑事辨护律师 浏览:266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辨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辨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请了律师还没开庭能退多少钱?

事实上,找不找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可以找,也可以不找,只是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可以说,有时候是否找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就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量刑轻重的巨大区别。

至于该在何时找,法律已经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第一次询问或拘留时起,就可以委托律师了,且在司法机关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如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事宜。

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三、聘请律师的流程

1、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主要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与指定的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主要是明确代理权限,该文书是提交给司法部门的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所谓一般代理就是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

3、交纳聘请律师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

综上所述,请了律师还没开庭能一般是不能退钱的,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讼解决,且诉讼费一般由败方承担。

刑诉法笫32条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刑法的实施,规定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之下才能够促进国家的司法公正,很多人不知道刑诉法笫32条是怎么规定的,第32条主要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权利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

一、刑诉法笫32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的权利。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根据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在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中选择一到两人代自己进行辩护。另外,法律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这主要是考虑聘请该类人辩护会影响判决、决定的严格执行。并且本人已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上难以充分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为委托人进行辩护。

二、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35、320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6、317条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亲友”的具体含意是什么,究竟哪些人可以被认定为“亲友”,该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明确“亲友”的具体含意至关重要,这关系到哪些人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这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行使其辩护权。既然法律规定“亲友”可以担任辩护人,那即意味着:除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其他身份条件,“非亲友”是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从字面上理解,“亲友”包含亲戚和朋友,那亲戚和朋友是指哪些人,这又是个待解决的问题。进一步说,只有明确“亲友”的具体含意,才能更好的排除那些不适格的人担任辩护人。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刑诉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这条规定无疑是给全国各地法院出了一道难题,既然“亲友”的具体含意尚未明确界定,那又如何核实其是否为“亲友”的身份证明,这条规定的可操作性无疑是不强的,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

综上,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更好的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建议有关方面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亲友”的含意。

综上所述,我们都知道刑法规定的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罪名都有哪些犯罪构成,但是很多人对发怒自构成是很陌生的,已经将刑诉法笫32条是怎么规定的告诉大家了,在刑事诉讼过程的当中既不能放纵犯罪,同时,也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辩护权利,这些都在刑诉法当中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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