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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华-青岛刑事辨护律师照片展示
  • 丁玉华

  • 律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702202111336233

  • 电话:15092188915

  •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九楼)

律师简介:

    丁玉华律师,丁玉华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单笔标的额达2500万元以上;在离婚、继承、房地产买卖、工程欠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工伤赔偿、不当得利、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的常办案件中,无论标的额大小,均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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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是否可以辩护?修改后的事务法律援助刑诉法有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来源: 青岛刑事辨护律师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辨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辨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律师个人是否可以辩护?

一、律师个人是否可以辩护

律师个人是可以为自己辩护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只有一种情形,就是律师以被告人身份出现时,这时候的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都是可以为自己辩护的,不管是不是律师,但由于辩护行为涉及到很多专业的法律问题,所以一般都是请律师进行辩护,但如果律师本身就是被告,那么显然是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涉及到对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可以由自己进行合法合理的辩护。

修改后的事务法律援助刑诉法有哪些变化?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一般指的是我国政府设立给特殊案件的特殊群体提供法律上的帮助的一种形式,这种援助是无偿的,一般的残疾或者弱势群体和未成年全体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就会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我国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方式,接下来就跟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修改后的法律援助刑诉法的相关内容。

一、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修改前,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修改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分为“可以”和“应当”两种类型。“可以”援助类是指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应当”援助类是指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人:一类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类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类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这三类案件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修改后,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修改后,刑事法律援助仍然分两种类型,但将“可以”类改为“申请”类,即“申请”类援助和“应当”类援助。扩大了以上两种类型的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类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去掉“公诉人出庭”的限定条件。“应当”类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种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二、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时间

修改前,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改后,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修改前的刑事法律援助,无论是“可以”类援助还是“应当”类援助,都是在审判阶段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法院审判前的起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阶段和侦查阶段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很难得到法律援助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法律援助的启动时间提前,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也就是说,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申请”类援助或者“应当”类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为此,法律还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属于“应当”援助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负有保障其获得法律援助的,要求它们“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更加灵活

从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看,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只能由人民法院启动。从决定当事人是否获得法律援助的机关看,不管是“可以”类还是“应当”类,都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是被动的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是被动的执行。

修改后,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更加灵活,把法律援助的对象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于“申请”类的援助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二是,对于“应当”类的法律援助对象,则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明确具体

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援助,不仅加大了法律援助的力度,而且更加明确具体,突显立法者对青少年的关心和爱护。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尤其是需要逮捕的未成年人,前置了程序性条件,必须是先讯问后逮捕,同时还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从上文我们可以得知新法律援助刑诉法对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的时间及其程序做出了调整,其尊重和保障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格,程序也更加的灵活,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得法律援助迈上了一个新台阶。